記者從廣東省質監局獲悉,國家質檢總局、省人民政府批準已批準《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方案》(以下簡稱《方案》),這意味著廣東將在全國率先試行“使用權者”首負責任制度,相關負責人指出:“以已完全移交住戶的住宅小區為例,電梯事故的‘首負責任人’就是物管,沒有推脫的余地。”
事故首先由“使用權者”負責
據介紹,此次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最重要的內容,是在《方案》在明晰主體責任上有新突破。
以往電梯事故發生后,有關各方總是互相推諉責任。此次改革則引入“使用權者”責任首負的制度,也就是說,不管電梯事故是誰造成的,使用權者都必須作為第一責任人,承擔賠償責任,率先對受害者進行賠償。其后,電梯的“使用權者”有權對造成電梯事故的制造企業、安裝企業、維保企業、檢驗單位和使用者追索相關損失。
至于如何確定“使用權者”的問題,相關負責人解釋:“以已完全移交住戶的住宅小區為例,所有權者和使用權者一般都是分離的,需要通過合同明確物管的使用權者地位。”
引入社會力量監控電梯安全
值得一提的是,《方案》還提出建立電梯事故責任險制度,形成以保險公司為主體的電梯事故社會救助系統和監督制約機制。
據介紹,保監部門將會同財政、質監部門研究制定電梯事故責任險實施方案,建立以“使用權者”為參保主體,特種設備生產企業、檢驗機構和維保單位參與,社會廣泛認同和接受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,形成全新的電梯安全風險救助機制,提高救助賠付能力。《方案》還提出,“政府可向參保企業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等經費補助。”
相關負責人指出,在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下,保險公司為了降低保險賠付的風險,會自覺地參與到電梯安全的監管中。引入社會力量監控電梯安全,最大限度地彌補了政府監管的不足。